甘建建【2018】223號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
改善和優化招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蘭州新區城鄉規劃管理局:
為進一步改善和優化營商環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服務能力,規范招投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改委令第16號)通知如下,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招標范圍,不得隨意提高招標門檻,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二、對非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發包方式。建設單位在選擇發包對象時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選擇與工程項目規模相匹配的具有相應資質和資格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對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相關人員不再進行網上鎖定。建設單位應承擔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履行好工程安全質量和監管的主體責任,并按規定到當地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辦理相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手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合同約定配備相關人員,落實相關責任,確保實體工程質量安全。
三、根據《國務院關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的批復》(國函【2018】56號),自《規定》施行之日,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范標準規定》(第3號令)同時廢止。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5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范招標投標活動, 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業成本、預防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預算資金 200 萬元人民幣以上,并且該資金占投資額 10%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并且該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第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不屬于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必須招標的 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項目,其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 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同一項目中可以合并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 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第六條 本規定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