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2016修訂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甘肅省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選址審批應當遵守本辦法,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管理同時應當遵守《風景名勝區條例》、《甘肅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核準或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前,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城鄉規劃,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選址材料進行審查、組織現場實地踏勘、選址論證報告專家審查會。審核通過的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核不通過的書面反饋理由及意見。
第五條
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
(一)國務院或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風景名勝區內建設項目,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市(州)、縣(市)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除以上項目外其他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設項目:
(一)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由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市(州)、縣(市)有關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需要,也可以委托下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分級初審同意后,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由市(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項目,應經項目所在地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的報告。內容包括建設項目屬批準、核準或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二)建設項目選址申報表。
(三)建設項目規劃選址論證報告。需要編制選址論證報告的應同時報送。
(四)建設項目選址方案擬定場址或線路位置圖件2份,圖件加蓋相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公章。其中擬定場址位置圖比例為1:500-1:2000,線路位置圖比例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
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選址材料的審查程序。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程序的,出具同意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并出具退件通知單。
(三)不符合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范圍的,應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材料后,應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進行現場踏勘、組織專家和相關部門對選址論證報告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城鄉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要求的,應在14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文件。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下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
(一)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包括高速公路、二級(含)以上公路、鐵路、機場、電廠、220KV(含)以上高壓輸電線路及變電站、輸氣管道及門站、區域性防洪工程、水利樞紐工程、航運工程、引水工程等。
(二)化工、天然氣、煤層氣等易燃易爆危險性項目。
(三)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
(四)涉及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等的建設項目。
(五)因選址需要對城鄉規劃進行修改的建設項目。
(六)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求加強監管的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或相關行業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選址編制依據及項目概況:項目選址的背景與必要性;項目建設規模、投資規模、用地規模等基本情況;項目擬選址的區位、場地條件、外部條件、政策依據等。
(二)項目選址研究的依據和原則:項目選址研究的法律、技術、政策依據及遵循的選址原則。
(三)項目選址建設區域概況分析:對項目選址地區的自然資源環境、生態環境、公共安全、自然和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經濟社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重大基礎設施及與項目選址相關的其他情況的分析。
(四)項目選址方案分析論證比選:與城鄉規劃確定的空間布局、土地利用、鄉村布局等的協調情況;與城市交通的銜接情況;與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協調情況;對城鎮環境的影響及對策;與城鎮綜合防災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的協調性情況;與周邊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規劃的關系;與城鄉重大基礎設施的關系;與機場凈空、微波通道、軍事設施保護及國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關系;經濟分析。如建設項目推薦方案與法定城鄉規劃確定的不符,經充分論證無替代方案,涉及規劃修改的應取得原規劃審批部門同意啟動規劃修改的文件作為論證和確定選址意見的依據,地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確保修改規劃的及時完成和項目符合修改后的規劃。
(五)結論與建議:提出推薦選址方案,并對其合理性、可行性與否等相關內容提出研究結論,同時對下一步項目實施提出建議。
(六)附件。
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項目選址后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或規劃信息網對項目的基本情況和擬選址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后5日內應當在公示的網站對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批復、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掃描件、圖件進行公開,依法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下列條件對建設項目進行選址審查。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
(二)符合城鄉規劃。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項目嚴格依據法定的城鄉規劃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規劃區建設用地外的建設項目依據城鎮體系規劃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在城鎮體系規劃中未確定或與其不符的需征求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最高至省級)后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需征求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需征求市州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規劃區建設用地外項目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確定的區域交通設施、區域公用設施、特殊用地項目、采礦、水庫。
(三)符合產業政策。
(四)符合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等資源和環境保護要求。
(五)符合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
(六)不會對公共利益和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選址審查論證時,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涉及其主管部門職責的,應邀請有關部門參加。各部門間意見不一致時,應及時組織協調直至請求上一級機關組織協調。
第十七條 沒有按規定履行規劃選址手續、分級管理權限申領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擅自改變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確定內容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內容進行變更,應向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機關提出變更申請,按申辦程序重新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核發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延期,經批準可以延期一次,延期一年。建設項目在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未取得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文件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延期,應當提交延期申請報告及選址意見書申報表一式兩份,同時提供有效期即將失效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批復原件。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