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分支機構資格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
【實施時間】1995-04-12【發布單位】建設字第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有關計委,計劃單列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總后營房部:
改革開放以來,一些勘設計單位為了擴大承擔任務的區域和范圍,在駐地外設立了多種形式的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對活躍當地的勘察設計市場、繁榮建筑創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一些分支機構管理不規范,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嚴重,也給勘察設計市場管理帶來了不少問題。為了規范市場、加強管理,建立一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當前急需加強對勘察設計單位設立分支機構資格證書使用的統一管理。為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勘察設計單位的特點和承接任務的需要,勘察設計單位在駐地外承接設計任務可采取兩種形式的分支機構,即具有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子公司、分院)和非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分部)。具有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要單獨辦理勘察設計資格證書和收費資格證書。非獨立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論何種形式,均需以總院資格證書對外承接任務,由總院對項目負技術、經濟、質量責任,設計收費統一納入總院帳戶管理。
二、具有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申請資質證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分支機構的設立,必須經勘察設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2.有固定的技術人員,其中主要技術骨干70%以上要有當地戶口;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專業配套,設備先進,CAD出圖率達60%以上;
4.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財會管理制度;
5.符合所申請資格行業標準的基本條件。
三、具有獨立法人性質的分支機構,按以下程序申請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證書:申請甲、乙級資格者,須經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勘察設計主管部門核實后,按隸屬關系報其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甲級報建設部批準頒發證書;乙級經由建設部同意后下達指標,由各地、各部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申報丙、丁級資格者,由設立地的省、市、自治區和計劃單列市的勘察設計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分支機構領取證書后,須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對外承接任務。
四、各地勘察設計主管部門,對外地勘察設計單位在所管固定地區承接任務的,一律憑國家統一印制、有發證權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證書,準予其進入當地勘察設計市場。各地不得另行發放地方證書、許可證等。對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各地勘察設計主管部門要與當地勘察設計單位一樣管理,不再單獨辦理注冊等手續;對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各地可采取單項工程、單項備案報批的辦法。有條件的地區,要對項目進行合同登記管理。外地單位在報批項目的同時,要報送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名單,以利于勘察設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各地勘察設計主管部門對經常在本地區承接任務的外地勘察設計單位中質量高、服務好、有信譽、任務多的單位,可采取簡化報批手續等辦法作為鼓勵。
五、為了保證施工現場的服務與配合,在駐地外承接設計任務的單位,也可與當地同等級別的設計單位合作,搞好現場的施工配合與技術服務。凡在外地承接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不論以何種方式承接任務,均不得私拉當地在職勘察設計人員承接勘察設計工作,或以任何形式同無證單位或個人合作從事勘察設計,所出圖紙必須與報批人員相一致。若有違反,一經查實,嚴肅處理,直至停止或取消其在當地承接任務的資格。
六、請各部門、各地區根據本通知精神,按隸屬關系對現有的分支機構進行一次檢查清理。對符合條件的,要促使其完善報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要作出妥善處理。并將檢查清理結果于1995年底以前報我部勘察設計司備案。
各部門、各地區現行有關規定如有與本通知不符合處,須及時修訂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