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甘建價〔2015〕489號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改革建筑業企業規費核定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建設局(建委),蘭州新區建設局,省直有關廳、局、總公司,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工程造價咨詢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甘肅省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甘發〔2013〕19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甘政發〔2014〕58號)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指導意見》(建標〔2014〕142號)精神,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效率,順應市場決定工程造價機制,經研究決定,我廳不再對建筑業企業規費中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費率標準進行核定。規費中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一事一核的原則,由建設單位或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人核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費中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核定額按下式進行計算(核定表見附件1):
社會保險費核定額=施工工期(月)×施工現場人員社會保險費企業繳納額(元/月)×施工現場人數
住房公積金核定額=施工工期(月)×施工現場人員住房公積金企業繳納額(元/月)×施工現場人數
二、規費中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資料核定:
1、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的該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名單(見附件2)及企業為施工現場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即“五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有效票據原件及復印件。
2、由企業所在地的社保部門、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確認(說明情況、核實、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企業為施工現場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月情況基數表(見附件4)、企業為施工現場繳納住房公積金月情況基數表”(見附件5)。
三、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費用定額(試行)>的通知》(甘建價〔2013〕29號)及《關于發布<甘肅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定額>的通知》(甘建價〔2013〕585號)規費中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費率標準核定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并同時停止辦理省外入甘建筑業企業《甘肅省建設工程費用標準證書(臨時)》。
四、本通知施行之日前簽訂施工合同未進行工程結算的工程項目,本省建筑業企業應按2015年度核定的規費費率標準計取,不再進行調整,省外入甘建筑業企業未進行規費費率標準核定的按本通知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五、我省現行有關規定中關于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計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六、本通知由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管理和解釋。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12月31日